常公局〔2009〕129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建立市级机关公务车及机关 工作人员私家车违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实施意见》(常政发2008第26号)精神,2009年3月19日,市文明办、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级机关工委、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市级机关公务车及机关工作人员私家车违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文明交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当前盛夏来临,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多发,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6月30日晚8时许,南京市民张明宝驾车连撞9名路人,撞坏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轻伤。经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检验,肇事者张明宝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87mg/100ml,属醉酒驾车。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梁保华、省长罗志军等省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采取果断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震慑作用,坚决遏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势头,确保群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此,从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开展了查禁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省公安厅出台了依法从重查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五项措施”:一是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以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二是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至2000元罚款;三是对一年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在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对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一律终身禁驾;四是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一律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对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一律抄告所在单位和当地纪检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酒后驾驶的,一律纳入企事业单位诚信不良记录。 文明驾车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从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的主体看,既有普通市民,也有机关工作人员,带有一定的社会普遍性。目前,我市正在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旨在通过文明交通宣传教育,提升广大市民文明交通素质。市级机关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广泛开展“不酒后驾车”等文明交通教育,营造“人人争当文明出行人,个个争做模范参与者”的浓厚氛围。作为广大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做到“驾车不喝酒,喝酒不驾车”,文明开车、安全出行,以实际行动共建安全、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贯彻 通报制度 通知 (共印110份)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0日印发 承办人:费伟勇 核稿:徐 坚 审稿:李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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