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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9-0065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办[2009]2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09-07-14 公开日期:2009-07-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对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作出了规范。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常公办[2009]22号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文件

常公办〔200922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随着公安信息化应用发展,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在加强人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工作发现,少数单位和个别民警安全保密意识不强,擅自扩大查询范围,随意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极易引起社会炒作,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江苏省公安互联网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明确如下要求

    一、各级公安机关、安全部门、检察院、法院因办案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可凭单位介绍信或警官证、工作证,查询常住人口全项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和暂住人口信息。

    二、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确因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可凭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身份证,查询常住人口简项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和暂住人口信息。

三、居民群众及外市有关部门、单位,有正当理由需查询人口信息的,凭单位介绍信、查询人身份证件( 居民个人查询凭居民身份证),可以查询常住人口简项信息。

四、群众需要提供被查询人信息的,应事先征得被查询人同意方可提供。有关部门需要提供被查询人信息的,须经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负责人批准,方可提供。禁止查询人以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查询人信息。

五、接待查询人员应核实查询人身份,问清查询理由,并要求查询人签名登记备查。对无正当理由和不能确认查询人身份的一律不予查询。

六、各级治安(户政)、政工纪检部门要加强对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日常检查。对违反信息查询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并按“民警行为规范100条”进行违规记分;对违反信息查询规定泄露公民信息,被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予以公开问责;对违反信息查询规定致使被查询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常住人口信息项目分类

(此页无正文)。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口信息查询  通知                      (共印5份)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9714印发 

承办人:秦文荣          核稿:徐            审稿:刘耀中

附件:

常住人口信息项目分类

 

常住人口简项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常住人口全项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电话号码、身高、血型、服务处所、部门职务、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出生地、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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