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文件 常公办〔2009〕30号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警用车辆使用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自去年以来,省厅、市局先后下发了《江苏省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苏公厅〔2008〕1号)和《常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规定(试行)》(常公局〔2008〕93号)。近期,市局连续接到群众投诉和举报,反映个别民警不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有的基层单位违反警用车辆停放、行驶规定,并引发网上涉警舆情炒作。为此,市局重申有关警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按照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文明安全驾驶车辆。自觉服从交巡民警的指挥、检查和处罚,避免引起群众围观或网上炒作。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带“病”出车、违章行车。 二、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规定,警用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内部或就近的停车场。非执行公务需要,严禁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停放警用车辆,严禁在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附近停放警用车辆。 三、严格防止公车私用,不得将警用车辆停放在居民小区和街道路边过夜。严禁私自转借警用车辆,警用车辆一律不准用于婚丧嫁娶、扫墓及迷信活动。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用牌证,严禁使用案件、事故暂扣车辆。擅自使用警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接此通知后,请各单位、各部门迅速组织全体民警和辅警保安进行一次专题学习,切实增强法纪意识、安全意识,自觉执行警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真正做到文明出行、安全行车。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公安机关 车辆管理 规定 通知 (共印5份)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印发 承办人:高大学 核稿:王和浩 审稿:张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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