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公局〔2010〕201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工作
每月之星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化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大力选树培养基层典型,切实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进一步激励广大社区民警扎根基层、创新创业,市局制定了《常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工作每月之星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社区警务 每月之星 评选 办法 通知 (共印5份)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26日印发
承办人:秦文荣 核稿:李志刚 审稿:朱亚林
常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工作每月之星
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大力选树培养基层典型,切实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进一步激励广大社区民警扎根基层、创新创业,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有关精神和省厅《关于在信息化条件下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农村)警务工作的意见》《深化派出所警务机制改革、推进信息化社区警务工作二十条措施》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警务工作每月之星”的推荐、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下而上推荐、注重工作实绩、重点引导培养的原则,着力选树培养一批业务精、能力强、素质好、群众公认的社区警务工作业务标兵、岗位能手和爱民典型。
第三条 “社区警务工作每月之星”评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市局社区警务办公室是评选活动的主管部门,成立“社区警务工作每月之星”评选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实施评选工作,市局社区警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每月评选10名“社区警务工作每月之星”。
第四条 “社区警务工作每月之星”评选对象为全市在职在岗的社区(驻村)民警、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直接管理社区的分管副所长也可参与评选。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区民警,可以参与评选:
(一)认真履行职责,在信息采集、人口管理、社区管理、调解纠纷、服务群众、提供线索、安全防范等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刻苦钻研业务,积极推动社区管理创新,在本辖市(区)局、分局被广泛认可,有示范引导作用的;
(三)个人总结的基础工作法取得实效,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以工作简报、表扬通报、现场会等形式加以推广的;
(四)心系百姓,亲民爱民,热心服务社区群众,取得良好社会反响,被媒体、网络等广泛报道的;
(五)其他方面成绩优异,有示范引导作用的。
第六条 民警因不同事迹,年内可多次参加“社区警务工作每月之星”评选;因同一事迹已当选的,本年度不再参与评选。
第七条 坚持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由各辖市(区)局、分局对照评选条件组织初评,推荐上报的社区民警不超过3名(其中戚墅堰分局不超过2名),填写《社区警务工作每月之星审批表》,于每月25日前报市局社区警务办公室。
第八条 坚持严格审核,择优评选,由市局“社区警务工作每月之星”评选小组进行初审后,市局社区警务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集中审核,确定候选人,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在公安信息网市局主页上进行公示,次月5日前,公布上月当选人员名单。
第九条 “社区警务工作每月之星”的命名表彰,以市局下发通报的形式进行,必要时可召开会议予以宣布。市局对“社区警务工作每月之星”各奖励人民币500元,所在辖市(区)局、分局配套奖励500元,在社区民警月考核个人得分中每次加5分,其经验做法被省厅录用推广的,每次加10分,并将其简要事迹、照片等在市局户政处网页专栏中刊登。
第十条 对年内当选“社区警务工作每月之星”的民警,结合社区警务整体工作考核情况,优先推荐为本年度“双十双百”优秀社区民警。其中,推荐评选“社区(驻村)民警标兵”的,必须在本年度有一次以上被评为“社区警务工作每月之星”。
第十一条 对当选“社区警务工作每月之星”的民警,推荐进入市局先进典型后备库,在评先评优、提拨任用时优先考虑。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定期联系、跟踪培养制度,经常进行考察,了解掌握情况,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爱护,加强教育和管理,使他们保持荣誉,不断进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社区警务办公室(户政处)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