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公局〔2011〕8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公安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全国文明城市 创建 问责 通知 (共印20份)
报送:市委、市政府,市文明办、市建设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
承办人:田文梅 核稿:庄 伦 审稿:符宣法
常州市公安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强化各部门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常州市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常州市建设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
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是指在实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问责适用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的问责是指:对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要求严格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以及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其他情形所实施的问责。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两项责任制”原则:
(一)属地管理责任制。武进、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公安机关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二)业务部门责任制。市局各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第六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 诫勉谈话;
(四) 通报批评;
(五) 停职检查;
(六) 降职使用;
(七)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八) 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创建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第六条所列问责方式追究责任:
(一)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本单位民警对创建工作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
(二)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班子,未制定本单位、部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
(三)创建工作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致使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的;
(四)牵头单位不负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的;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市创建办、市局创建办下发督办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
(六)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妨碍创建工作的;
(七)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不到位的;
(八)在每次全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中,因创建工作不到位,影响市局整体创建工作成效的;
(九)被市创建办通报批评或因其他工作不力,对市局创建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八条 市局创建办对各相关部门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各部门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查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需要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市局创建办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市局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九条 在创建工作中,对市创建办通报的、市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市局创建办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市局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条 在创建工作中,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市局创建办提出建议,报送市局纪委、市局监察室依照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创建工作具体考核指标参数及责任分解,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操作手册》以及《常州市公安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公安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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