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常教发〔2004〕1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绿色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常州市绿色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校 绿色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20份
常州市“绿色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全市“绿色学校”创建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绿色学校”创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创建“绿色学校”活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应的“绿色学校”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 第四条 常州市“绿色学校”主管单位为常州市环境教育领导小组(成员由常州市教育局和常州市环境保护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常州市教育局基教处。常州市环境教育领导小组委托常州市环境教育研究会对全市“绿色学校”创建实施指导、评估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绿色学校”是指在基本教育功能实施过程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入开展环境教育,在学校全面日常管理工作中,纳入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措施,充分利用学校内外的一切资源和机会,积极培养努力提高师生可持续发展素质的学校。 第六条 申报辖市区级“绿色学校”命名的学校,应对照县级“绿色学校”评估条件进行自评,在基本条件达到后,向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教育和环保部门进行考核评估和命名。各辖市区要将命名学校和相关材料报常州市环境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申请常州市级“绿色学校”命名的学校,应获县级“绿色学校”命名一年以上,学校向各辖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当地“绿色学校”主管机构推荐报常州市教育局,由常州市环境教育领导小组组织评估和命名,评估标准按照常州市“绿色学校”评估标准进行。 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直接向常州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江苏省“绿色学校”命名的学校,应具备常州市级“绿色学校”称号一年以上,能在“绿色学校”创建中有特色,成绩显著的学校,由常州市“绿色学校”主管机构实地评审,择优向江苏省“绿色学校”主管机构推荐。 第九条 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的推荐对象,在省级“绿色学校”范围中产生,常州市“绿色学校”主管单位与省“绿色学校”主管单位共同协商,在获省级“绿色学校”命名后,能坚持持续创建,开拓创新,特色显著的学校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环境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中小学环境教育,是贯彻落实我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提高全民族环境素质的奠基工程。各学校要以教育部《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指南》为指导,以各学科渗透环境教育为主渠道,充分运用社会各种资源实施环境教育。要创造性地将环境教育作为一个跨学科的主题纳入综合实践活动课程。 第十一条 要通过环境教育使学生较好地认识到世界是普遍联系和相互依存的;珍视生物多样性,关注不同文化对环境的影响;理解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解决环境问题,开发学生的创造力,学生有较强的环境责任感,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通过环境教育培养学生的可持续发展素质。 第十二条 重视对全校教职工进行环境教育培训。 (一)学校领导和骨干教师能积极参加市、省和全国的环境教育培训班。 (二)积极开展校本培训,请专家到校对全校教师进行环境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十三条 充分运用教研机制,各学科系统深入地开展渗透环境教育的教研活动,并有教研记录。持续开展环境教育和“绿色学校”创建的课题研究,有市级以上课题,并取得中期成果。 第十四条 学校有良好的环境管理机制,措施得力,充分体现环保理念。在降低污染、节约能源、提高学校设备完好率、节约和回收资源、垃圾减量并分类处置等有显著效果。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努力实施绿化、美化、净化,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十六条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省、市各类环境教育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 第十七条学校有明显的环保宣传教育氛围,图书阅览室有一定的环境报刊杂志和图书。学校倡导环保生活方式,师生在个人生活、学校、社区中自觉注重环保实践。 第十八条 学校能为各类环境教育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和物质、技术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有环境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报告。并于年底前(12月20日前)一式二份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收集汇总后交常州市环境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绿色学校”档案做到原始文件和数据客观完整,分类科学,形式多样,长期积累。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绿色校园网站。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常州市“绿色学校”管理,实行常州市和各辖市区两级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在“绿色学校”管理体制上,应理顺关系,逐步过渡到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体,环保行政部门紧密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底向常州市环境教育领导小组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辖市区教育部门将环境教育、创建“绿色学校”逐步形成良性运行机制,要将其工作实绩,作为学校评估和有关评比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五条 常州市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每二年评审一次,9月份受理申请,10至11月份评审,年底命名。 第二十六条 市级“绿色学校”有效期为4年。每隔4年,常州市环境教育领导小组将进行复查重新确认。复查合格者,重新颁发确认或表彰证书,有效期仍为4年。对复查后未获通过的学校,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不合格将取消其“绿色学校”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江苏省“绿色学校”和国家表彰的“绿色学校”,市将按照省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提出复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常州市环境教育研究会是常州市环境教育领导小组的助手,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协助实施《常州市“绿色学校”管理办法》,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和咨询,制订“绿色学校”创建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规划,协调指导各辖市区和各级各类学校的“绿色学校”创建研究工作,以及完成市环境教育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任务。各级“绿色学校”可视需求主动邀请研究会到校调研和指导。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 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环保局要健全“绿色学校”领导机构,加强对“绿色学校”创建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位,并定期研究“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第三十条 各学校要从学校可持续发展、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高度,认识“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以创建活动为抓手,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学校领导要亲自抓,各部门要有专人管理,要有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环境教育工作评估办法和表彰奖励的机制,要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员工开展环境教育的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常州市环境教育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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