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教发〔2004〕30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局属学校: 现将《常州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中小学 班主任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25日印发
常州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班级是学校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引导者、协调者和促进者,是青少年学生形成优良品德、健全人格的导师,是沟通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桥梁。为更好地对青少年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创造“使每一个学生都能获得全面发展”的优良育人条件,提高班主任工作的专业化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班主任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二条 班主任工作目标:根据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从学生实际出发,创设健康向上、管理科学、富有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的班集体;指导学生确立正确的发展目标,把握学生发展的状态,形成良好的师生关系,促进每一位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条 班主任工作的基本任务:引导学生并共同确定切合班级实际的发展目标,制订班级工作计划,建立班级管理制度;重视过程性评价,建立学生发展性评价机制;协调家校关系,组织班级教育活动;保护和发展学生的学习情趣,关注学生个性特长养成,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评价的能力,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高尚道德品质的形成。 第三章 班主任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进行''''>班级日常管理。制订班级工作计划,建立学生档案,形成班级管理机制,指导班委会、班级团(队)开展工作,发挥班团(队)干部的带头作用,''''>提高学生的自理能力,把班级建设成为奋发向上、团结友爱的集体;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学生校内伤害事故,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精神生活,丰富学生内心情感,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条 ''''>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逐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形成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关爱和帮助在品德、学习、健康、家庭、生活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思想实际、个性差异以及社会、家庭的影响,提出不同的教育要求,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培养公民素养。认真实施教育部新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加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尊重、保护他人权益的意识。 第七条 组织班级活动。根据班级实际,认真组织班会(晨会、夕会)课,指导学生积极参加综合实践、社区服务和公益劳动等活动,通过形式新颖、吸引力强、寓教于乐的活动,调动学生自主参与的积极性,满足学生兴趣爱好,丰富学生精神生活。每学期至少举行2次主题鲜明、讲究实效的主题班队活动,提高学生道德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 经常与任课教师交流研讨。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况,经常与任课教师沟通,共同研究促进学生进步的策略。每学期至少有2次与任课教师进行班级教育工作的专题研究。 第九条 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保护和发展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不断明确学习目的,增强学习毅力,改善学习方式,提高主动学习的能力。加强自身的业务进修,不断更新教学观念,进一步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促进学生在知识与技能、思维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得到良好的发展。 第十条 重视家校联系。重视了解学生校外表现情况,帮助家长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家校联系制度,每学年班主任要对班级学生家庭至少上门访问一次。每学期召开1-2次家长会,向家长介绍学生成长情况,展示学生取得的成果,交流家庭教育经验,与家长一起研讨子女的教育问题,''''>互相了解、互相沟通,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第十一条 建立发展性评价机制。把过程性评价作为重要的评价方式,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学生自评、互评体系,引导学生自我反思、自我认识,激励学生不断进步。做好学生品德评定工作和日常的学生成长记录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创建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主动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协调好与学生的关系,努力缩短师生间的心理距离,增进师生情感交流和体验,营造良好的心理氛围,发挥教育的心理效应,''''>做学生的朋友和导师。 第十三条 强化教育研究。善于观察学生,掌握学生个性的心理品质和发展状况,掌握学生成长发展的家庭、社会的基本环境,认真研究学生心理成长规律,研究学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改进班主任工作的方法,提高教育效益。 第四章 班主任任职和聘任条件 第十四条 班主任应由教育观念正确,工作责任心强,关爱学生,有较高的人文素养及奉献精神,有一定教学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班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和工作规范,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 第十五条 新班主任应参加市或辖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新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一般应担任一年见习班主任,并作为见习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班主任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及时撤换。 第五章 班主任管理和奖励 第十七条 班主任要加强学习和反思,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个人素养。每学年要完成1一2篇有创新、有见解的班主任工作论文(体会)或案例分析。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班主任管理和培训制度,各校应广泛开展班主任校本培训,形成班主任校本培训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班主任培训机制,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新班主任岗前培训、班主任岗位培训和优秀班主任专业培训,班主任每三年参加辖市区级以上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九条 学校对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考核合格的班主任发给班主任津贴,并可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班主任津贴标准。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班主任多元评价与考核激励机制,将班主任工作业绩与教师考核晋级、职称评定、评选先进等奖励挂钩。学校组织的活动(外出参观、旅游、假期疗养、出国进修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有突出贡献的班主任。各学校应每年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班主任予以表彰奖励。市教育局每二年评选一次常州市优秀班主任,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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