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花都花城”绿化提升和花卉布置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花都花城”绿化提升和花卉布置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报告》(常园发〔2012〕1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建设“花都花城”,改善人居环境及旅游发展环境,迎接2013年“第八届中国花卉博览会”在我市举办,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2〕8号)要求,原则同意你局申报的“花都花城”绿化提升和花卉布置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由你局下属常州市绿化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二、该工程对我市窗口地区、主要道路及重要节点、旅游风景区、公园绿地等进行景观提升和花卉布置,涉及范围为:天宁名胜风景区、南大街—莱蒙商业街区、常州火车站南广场,延陵路、怀德路、和平路、中吴大道等17条城市主要道路,红梅公园、青枫公园、人民公园、文化宫广场等24个公园(广场)。主要建设内容为:地被恢复,乔(灌)木、观赏草等绿化提升,主题立体花坛、花墙、花树、路灯悬垂花球、栏杆悬垂花箱等布置。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12060万元,资金来源由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筹措解决。
四、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各项前期手续,细化工程建设方案,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本项目建议书批复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制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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