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
为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
一、战役目标
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区、乡村排查率100%;火灾隐患查清率100%;自动消防设施维保率100%;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率100%;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政府挂牌督办率10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率100%;不发生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火灾四项指数全面下降。
二、清剿范围和重点
(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近两年来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包括社区、乡村)、单位场所(包括各类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各类物流仓储企业)。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小单位及“三合一”场所。小旅馆、小商店、小餐馆、小网吧、小歌厅、小洗浴、小幼儿园、小养老院、孤寡老人独居场所,废品收购站(点)、小加工作坊和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等易发生“小火亡人”的场所。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非法设置可燃物堆场和仓库、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场所火灾隐患。
(三)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重点整治使用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的外保温材料、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工棚、未设置消防车通道、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以及声音动火等隐患。
(四)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前期“打违除患”尚未整改合格的高层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高层住宅。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或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五)本地区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区域、行业。本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和行业,重点整治“路桥、九洲”等常州五大市场为代表的小商品批发市场,以及城中村、小化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等。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清剿火患”战役从2011年9月底开始至2012年2月29日结束,分动员部署、清剿火患、考评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并在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统一开展系列“平安”行动。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9月底至10月12日)
各辖市、区要迅速提请地方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动员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投入“清剿火患”战役。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清剿火患”战役具体实施方案,细化量化各阶段具体工作任务,列出推进时间表,明确每一项任务的完成时限、责任人和工作要求。
(二)清剿火患阶段(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2月6日)
1.建立网格分工排查机制。各地要以社区、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划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明确每个网格排查整治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原则上,一、二级重点单位由消防监督人员排查,三级重点单位由派出所专(兼)职民警排查,网格内的其他单位由辖区民警组织排查。所有单位必须明确到监督责任人,监督责任人由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员或公安民警担任,责任人对检查情况负责。各个网格要建立排查工作计划,按时序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单位查清、火灾隐患见底。
2.建立分级培训指导机制。各辖市(区)局、分局10月15日前完成对派出所社区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各大队10月20日前完成对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10月31日前完成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培训;支队11月9日前完成对全市乡镇长、街道主任的消防安全培训。在平时的工作中,消防监督人员、派出所民警要分片包干、挂钩指导社会单位。
3.建立联合执法执勤机制。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发动安监、工商、文化、教育、旅游等行业部门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要联合组织发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对辖区内及城乡接合部、城中村、“三合一”、易发生“小火亡人”场所进行逐一排查。要切实健全多警联动机制,形成隐患排查整治的合力。
4.建立重大隐患会审机制。依托消防支队成立消防技术服务队,对全市排查出来的存在隐患整改技术难度大的社会单位,积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体会审、论证,形成指导性决策意见。要加强对隐患单位整改工作的服务指导,帮助单位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确保隐患按期完成整改。
5.建立隐患曝光整改机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邀请媒体对“清剿火患”战役进行连续报道,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跟踪曝光。要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集中整治行动,鼓励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形成全社会共同整治火灾隐患的氛围。市局在消防支队设立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电话0519-81997820。
(三)考评验收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月20日)。
各辖市(区)局、分局要认真组织对本地区“清剿火患”战役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不足,研究长效措施,巩固深化战役成果。战役结束后,市局将根据省厅制定的考核标准,对各地“清剿火患”战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副市长、公安局长尚建荣任指挥长,市局副局长谢海明,市公安消防支队长黄绪平任副指挥长,各辖市(区)局、分局长、有关支队处室领导为成员的“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并在市消防支队设立办公室,黄绪平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也要成立由一把手局长牵头的“清剿火患”战役指挥机构,形成强力清剿火患的工作态势。消防部门要调动一切有效警力,全力投入“清剿火患”战役。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隐患单位的巡防和“六熟悉”,开展针对性演练,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危害。
(二)全面宣传发动。市局宣传处、消防支队宣教中心及各地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形成“清剿火患”战役的强大宣传攻势。要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手机短信等媒体,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要在主流媒体上开设专版、专栏,每周跟踪报道战役战况、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连续刊发、滚动播放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深入贯彻实施《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认真组织开展“119”消防宣传月系列活动和“入户宣传”工程,确保战役期间每个单位和每个家庭都能收到一份消防宣传资料,受到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市局将每月召开一次新闻通气会,发布“清剿火患”战役战况。
(三)严格依法排查。对排查出的消防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六个一律”工作要求: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四)强化检查督导。各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要下基层一线检查督导,市消防支队党委成员要分片包干,每周带队检查单位或场所不少于5家,各辖市(区)局、分局分管领导每周带队检查不少于1次,对基础工作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要驻点帮扶。各地要积极提请政府组织开展“清剿火患”战役检查、督查,并将检查督查情况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纳入行业、系统单位综合考评,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安全生产等考核。市局将从督察支队、消防支队抽调人员组成“清剿火患”战役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地“清剿火患”战役推进情况进行督查,每月编发一期督查通报。战役期间,市局将对各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每周进行量化排名。
(五)严格落实奖惩。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清剿火患”战役开展情况与单位年终考评和干部绩效考核、晋职晋级挂钩,严格奖惩兑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专项记功嘉奖,并设立专项经费予以奖励。市政府将设立100万元专项资金,对火灾四项指标全部下降或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要严格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被上级督察发现的,或地区火灾四项指标上升的,一律通报批评;战役期间,对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火灾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取消辖区消防大队、派出所评先、评优资格,辖区消防大队军政主官、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一律免去大队军政主官、派出所所长领导职务。对“清剿火患”战役有积极贡献的社会单位、个人或新闻媒体,各级公安机关要给予一定表彰奖励,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隐患整治。
各地要加强分析研判,定期评估“清剿火患”战役进展情况,找准薄弱环节,研究改进措施,推进工作向纵深发展。市局将每周研判并通报各地“清剿火患”战役进展情况;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研判并通报全市“清剿火患”战役阶段进展情况。各地也要每周进行研判,每周五15时前向“清剿火患”战役办公室上报登记表(见附件),每月22日前向“清剿火患”战役办公室报告战役工作小结。2012年2月22日前,上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总结。(联系人:黄平,联系电话:81997843)
附件: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清剿火患”战役)排查单位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