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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送押涉案人员必须在定点医院进行健康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12-0016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局〔2012〕102号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12-04-24 公开日期:2012-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安全,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文件就到市区监所送押涉案人员必须在定点医院进行健康检查的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关于送押涉案人员必须在定点医院进行健康检查的通知
常公局〔2012〕102号

各辖市(区)局、分局,有关支队、市局机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安全,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到市区监所送押涉案人员必须在定点医院进行健康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检查范围

  依法送押市局收容教育所、市拘留所、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被收容教育人员、被拘留人员(含被司法拘留、被拘留审查、被遣送出境、异地被拘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统称为“涉案人员”)。

二、健康检查项目

  (一)检查项目:1.血压、2.血常规、3.心电图、4.B超(肝胆脾胰肾)、5.全胸片等;女性人员还必须进行妊娠检查。

  (二)问诊项目:目前身体状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检查结论由接诊医生填写。

三、工作要求

  办案单位送押涉案人员到市局收容教育所、市拘留所、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前,必须先将其带至定点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市区定点医院为第一、第二、第四、第七人民医院。市区办案单位可以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到定点医院进行健康检查,辖市(区)局按照各地相关规定到本地区定点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的具体工作要求请按《》(常公局〔2011109号)和市公安局、卫生局《关于规范涉案人员健康检查的通知》(常公局〔2011112号)执行。

  本通知从201254日起执行。辖市(区)局参照执行,并于7月底前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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