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
“三个民主”建设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公安机关“三个民主”建设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三个民主 规范 试行 通知 (共印5份)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印发
承办人:蒋竹骏 核稿:吕平洋 审稿:孙 菡
常州市公安机关“三个民主”建设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力践行民主政治,切实加强民主建设,积极推行政治民主、警务民主、财务民主管理,着力构建和谐警营,激发民警活力,凝聚民警智慧,全面提升队伍的战斗力和创造力,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打造平安常州、和谐常州品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民主建设遵循公开公正、全警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民主建设内容存入文书档案。
第二章 政治民主
第四条 政治民主包括重要事项决策民主、党务工作民主、干部选拔任用民主、奖惩民主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重要事项决策民主
(一)重要事项包括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年度工作规划、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民警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事项决策前,要让民警了解相关内容、目的和要求,并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谈话、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重要事项决策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应在全体民警会议上讨论决定,充分吸取民警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最大程度地体现民警意愿。
(四)重要事项决策后,及时向民警公布结果。
第六条 党务工作民主
(一)确定党员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前,应在所在单位公示,征求民警意见。发展对象需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需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
(二)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民主生活会和非党员民警座谈会,广泛吸纳民主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坚持谈心制度,了解民警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民主
(一)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推公选、竞争上岗。
(二)单位向上级推荐任用干部的,要公开推选,集体研究。
(三)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规范资格审查、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工作流程,广泛接受民警监督。
第八条 奖惩民主
(一)表彰奖励前,应将相关标准、条件、名额和规定等向民警公布。
(二)拟表彰的单位或个人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拟表彰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公示,充分征求民警意见,集体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天,个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组织核查,按规定处理。
(四)对单位、个人进行惩处时,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警务民主
第九条 警务民主包括执法执勤民主、内部管理民主和服务群众民主等方面内容。
第十条 执法执勤民主
(一)坚持集体通案和案件评析制度,健全执法办案工作流程,严格办案责任。
(二)深化警务公开,推进警务民主,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开透明。
(三)警务机制改革等工作充分听取民警意见。
第十一条 内部管理民主
(一)定期召开全体民警会议,向民警述职述廉,通报年度工作情况,接受民警监督。
(二)开展民主评议,上评下、下评上,机关、基层互评,评议结果及时公布。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落实整改措施。
(三)建立交流沟通机制。完善《局长信箱》、《部门信箱》和《访客留言》等网上交流平台,方便民警反映问题、谏言献策。
(四)制定民警实绩考评标准和考评方法时,应事先广泛听取民警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民警实绩考评时,要有民警代表参与,适时公布实绩考评结果。
第十二条 服务群众民主
(一)完善报告工作制度,定期向党委、政府、社会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发布警情通报、舆情通报,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二)对事关群众利益的工作,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适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三)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定期召开由社会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参加的座谈会,由此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开门纳谏。
第四章 财务民主
第十三条 财务民主包括财务收支民主、资产管理民主、福利待遇民主和审计监督民主等方面内容。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民主
(一)实行财务收支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年度经费预算情况;
2.年度收支总况;
3.所、队财务收支情况
4.其他应公开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定期向民警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民警对财务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应予以答复。
(三)严格规费票据管理制度,对招待费、差旅费、油料费、办公用品费等支出情况定期公布。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民主
(一)资产由职能部门扎口管理,合理配置,科学使用。
(二)规范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制度,坚持公开透明。
(三)严格固定资产登记使用制度,明确使用部门和责任人,强化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福利待遇民主
(一)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坚持福利与实绩挂钩,奖勤罚懒。
(二)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
(三)落实慰问济困制度,对患病、意外伤亡民警或者家属适时组织慰问,对家庭困难民警实施帮扶。
第十七条 审计监督民主
(一)严格财务审批制度,重大财务事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必要时在全体民警会议上讨论决定。
(二)落实任中、离任审计制度,加强民主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三)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提高投资效益,重大投资项目应充分发扬民主,科学决策,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四)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成立民警民主建设监督小组。各单位民主推荐3至5名原则性强、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的民警,组成民主建设监督小组。
民警民主建设监督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民警对本单位民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本单位“三个民主”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民主建设激励机制。对在实行“三个民主”过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予以奖励;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在全局范围内进行推广。
第二十条 探索民主建设创新机制。在民主建设过程中要敢于突破机制、制度的束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妥善地处理好民主管理与科学决策、和谐氛围、工作效率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将民主建设纳入日常工作。创造条件,鼓励民警参与民主建设,在单位内部醒目位置设置公开栏,在公安信息网本单位主页上设立民主建设专栏。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工、纪检、审计、督察、法制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民主建设的指导和检查督促,确保民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将落实民主建设情况列入单位工作考核范围,严格考评。将民主建设作为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处室可参照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民主建设的工作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