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公局〔2009〕191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院警务室
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公安局、分局,有关支队、市局机关处室,各辖市(区)卫生局、全市二级以上医院:
2009年11月4日,省公安厅、卫生厅联合印发了《江苏省医院警务室建设规定(试行)》(苏公通〔2009〕226号),并将于2009年12月9日起正式施行。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公安局、卫生局共同研究,决定启动在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建立警务室、同步设立医患纠纷接待调处场所工作。现将《江苏省医院警务室建设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前下发的《常州市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处置实施细则》(常公局〔2009〕172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医院警务室、设立医患纠纷接待调处场所工作,是维护医院内部安全稳定、预防打击违法犯罪、妥善化解医患纠纷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常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努力创造平安和谐的就医环境。市公安局、卫生局明确,由市、辖市(区)两级公安经文保、卫生医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建立警务室、设立医患纠纷接待调处场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验收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也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任务职责,认真落实到位。驻医院警务室民警由各辖市(区)公安局、分局负责选派,属地派出所负责管理,接受公安经文保、治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到一室一警,相对固定;对治安状况复杂的医院,警务室可实行一室二警。医院警务室应设立在明显位置,由医院负责提供不小于15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以及电脑、电话、传真、文件柜、桌椅等办公设施,并为警务室配备3—4名专职保安人员,协助警务室民警开展日常工作。医院设立的医患纠纷接待调处场所,须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上墙公布,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接待调处时同步录像录音,并妥善保存录像、录音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一年。
三、严格对照标准,按时完成任务。警务室的指示标志为“XX派出所驻XX医院警务室”,具体式样规格由市公安局统一规定;设置的警务公示栏、法制宣传栏以及建立的各类基础台账和规章制度等必须符合《江苏省医院警务室建设规定(试行)》的要求。凡医院已经建立警务室或医患纠纷接待调处场所的,须对照《江苏省医院警务室建设规定(试行)》、《常州市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处置实施细则》的要求,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提高软硬件标准和运作水平。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建立警务室及设立医患纠纷接待调处场所工作请于2010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并将完成情况按条线分别报送市公安局经文保处、市卫生局医政处。2010年2月起,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将联合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通报。
附件:《江苏省医院警务室建设规定(试行)》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医院警务室 建设规定 转发 通知 (共印45份)
报送: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增发:市区各派出所。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7日印发
承办人:朱 明 核稿:王和浩 审稿:王伟平
江苏省医院警务室建设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指导医院内部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医院警务室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院警务室是指公安机关在本辖区医院内设立的办公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辖区医院的等级、规模、治安状况以及工作需要确定是否设立医院警务室。
确定设立医院警务室前,应当听取有关医院和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医院警务室民警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选派,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接受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业务指导。派驻医院警务室的民警应当熟悉相关法律和公安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群众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公安工作经验,并做到一室一警、相对固定。治安状况特别复杂的医院可派驻2名民警。
医院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保安人员,协助民警做好医院警务室的日常工作。
医院警务室民警、专职保安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举止端庄,文明礼貌,注重形象。
第五条 医院警务室工作职责:
(一)收集、上报医院的安全稳定情况和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接受、处理群众的报警求助,热情为群众提供服务。
(二)协助医院预防、调解一般医患纠纷及其他涉医矛盾,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
(三)依法参与查处发生在医院内部的治安、刑事案件和相关事故,保障医患双方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协助监督检查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督促落实重要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和制度防措施,预防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医院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医院警务工作中的问题,构建和谐的警医协作机制。
第六条 医院警务室应建立警务公示栏、法制宣传栏、警民联系箱、工作日志和各类基础台账,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医院警务室的民警姓名、警号、照片、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医患纠纷处置程序等应在警务公示栏或以其他形式公开。法制宣传栏应定期分析通报治安动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介绍安全防范知识。
医院警务室工作日志应详实填写每日工作情况,医患纠纷调处、案件接报查处等工作台账应据实填写时间、地点、人员、事由、结果等内容,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泄密。
第七条 医院负责为警务室民警和专职保安人员提供相对独立、方便群众、出警便利的办公场所,办公用房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并配备办公电话、电脑、传真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参照公安派出所的外观标识,设置醒目的“XX派出所驻XX医院警务室”的指示标志,式样规格由省辖市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医院警务室民警开展业务培训,听取工作汇报,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工作对策,及时解决问题。
第九条 医院警务室民警和专职保安人员在维护医院安全稳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