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常州市公安局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最新规定,结合公安实际,市局对《常州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常公发〔2001〕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与市局后勤管理处联系。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 管理 规定修订 通知 (共印5份)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2日印发
承办人:韩 艳 核稿:王和浩 审稿:张跃成
常州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及其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局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安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能
第四条 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管理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能:
(一)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局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制定完善公安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全局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界定资产所有权,办理资产评估。
(四)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减少及调拨的申报、审批等手续。
(五)不定期组织开展清产检查工作。
(六)分析资产管理现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独立财务核算的分局、支队为二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具体的管理科室和管理人员。其职能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按批准的预算和单位经济实力,做好资产采购、调拨等工作。
(三)落实、督促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及时将资产增减信息输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季报送资产报表。
第六条 非独立财务核算的支队、处室及派出所为固定资产的三级管理单位。其职能是:
(一)根据业务建设的需要,提出所需固定资产的年度预算。
(二)设立固定资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调拨、转移等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做好物资保管和清点核实等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明确到部门,并在微机输入时确定管理“责任人”、“保管人”、“制表人”。
(一) “责任人”由分管财务或后勤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对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及使用负责。
(二) “保管人”由所、队、室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以及对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制表人”指资产管理人员或单位内勤,其职责是:负责将本单位固定资产输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统计、办理资产增、减手续,协助“责任人”、“保管人”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八条 管理范围:
(一)专用设备单价500元以上(含5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各类器材、设备等非易耗性资产;
(二)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桌、椅等,也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各类资产,凡符合上述标准的,不分来源渠道(含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均须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包括电梯、锅炉、空调设备(分体式、立式等)、泵、风机等设备;
(三)专用设备:用于侦察、现场勘察、鉴定分析等取证、鉴定器材和安全(保险柜)、检查、监视、报警、武装设备等各种公安专用器材设备;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汽艇等各种交通工具;
(五)电器设备:包括电热开水箱、冰箱、冰柜、洗衣机、淋浴器、电视机、取暖器、吸尘器、微波炉、消毒柜等,其它电器设备;
(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包括电脑(台式、手提式)、移动硬盘、服务器、UPS及相关设备,电台(手持台、车载台、基地台)、通讯设备、刻录机、打印机、碎纸机、录音笔、警务通、影碟机(CD机、VCD机、DVD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一体机、录像编辑设备、监视器、GPS卫星导航仪、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录音机、音响设备、照明设备、各类显示屏及购置成套设备附带设备等;
(七)仪器仪表:包括量具、衡器等设备;
(八)文体设备:包括乐器、演出服装、舞台用具和台球桌、乒乓球台、篮球架、健身器等文化体育活动设备;
(九)警用装备:包括单警装备、单车装备、单位装备;
(十)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会议桌、椅,文件柜,床、床头柜,挂衣橱以及其它需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家具。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
(一)购置固定资产前,使用单位应根据年初预算,提出申请,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二)购进、调入、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开具《固定资产增加单》,作为资产和财务部门记账的原始凭证,未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单》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资产的变卖、调拨、报废、损失,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损失、调拨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变更账务记录。
(一)资产处置的审批权:
1.处置固定资产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2.处置固定资产5万元以上的,由后勤管理处提出意见,市局分管局长审核,报市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调拨固定资产,必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不得随意转让。
(三)经批准报废的电子废物(包括报废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须经信通处审核,计算机硬盘必须交市局保密办处理。经审核同意处理的电子废物由二级以上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其残值变价收入,须全额上交财务部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产权变动与处置
(一)单位撤销或合并,在上级机关批准后30日内,应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造册,报市局后勤管理处。撤销、合并单位原有固定资产需移交到其他单位继续使用的,由接受单位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有关单位应向市局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现值作价计算,按不低于国有企业同类资产折旧费收取固定资产占用费,收取的费用纳入市局财务统一管理。
(三)各单位如出现部分固定资产剩余闲置等情况,应及时向市局后勤管理处报备,以便在局内调剂使用,防止因资产局部过剩而造成浪费。
(四)因工作需要设置的临时性机构在设立时购置的固定资产,临时性机构在撤销、合并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调拨手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账,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入账。
(三)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应以估价入账。
(四)调出、变卖和报废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注销。
(五)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 要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和管理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保证使用安全、完整。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一)使用部门及责任人对固定资产须定期进行核查、检验、维修、保养,使之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维护记录。对技术性较高的大型、贵重、精密设备和仪器要详细登记,建立技术档案。
(二)建立保管和维修制度,对各种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保管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三)建立损坏、损失、遗失处理及赔偿制度。
(四)管理责任人、保管人因离任或调动,须核对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办理好固定资产管理交接手续,物品数量应当面清点;资产使用人调动或离任,应将在原部门使用的物品移交,并填写《离任、调动人员使用资产移交审核表》,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保管人、责任人确认后方能离任。资产移交情况列入审计内容。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五条 市局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制度健全、人员落实、管理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固定资产流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市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保管到位、保养良好,仍在继续使用、超期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在职民警、职工、借用人员。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局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常公发〔2001〕5号)不再执行。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调拨审批表
资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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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损、报废原因及使用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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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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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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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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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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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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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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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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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负责人 使用或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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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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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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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部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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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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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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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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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领导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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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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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报废、报损、调拨审批表
资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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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损、报废原因及使用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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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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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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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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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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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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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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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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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负责人 使用或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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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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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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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通 处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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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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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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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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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领导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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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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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调动人员使用资产移交审核表
离任、调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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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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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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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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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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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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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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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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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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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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