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公 安 局
常州市妇女联合会
常公局〔2011〕2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
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规范》的通知
各辖市(区)公安(分)局、妇女联合会:
现将《常州市公安局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妇女联合会
二 〇 一 一 年 一 月 三十 一 日
主题词:家庭暴力 处置 规范 印发 通知 (共印15份)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1年1月31日印发
承办人:余 政 核稿:庄 伦 审稿:符宣法
常州市公安局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规范
第一条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市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妇字[2008]28号)、《<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实施细则》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苏高法[2010]280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群众对涉及家庭暴力、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快速接警、快速处警,依法取证、依法处置、及时救助。
(一)对接报现时发生的家庭暴力求助警情,应依照接处警工作流程直接下达处警指令,由属地派出所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可调用相关警力进行增援。如果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时,应及时通知“120”救护车到现场进行急救。
(二)对非现时发生的家庭暴力求助警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接报后提供相应帮助,按管辖职权进行分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置。
第四条 110报警报务台在受理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时,应当做到:
(一)认真接听,细致询问。当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时,应问明并核实警情主要情况、报警人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等,做到语言规范,态度热情。
(二)及时受理,耐心解答。对接报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对咨询有关政策、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的求助电话,应视情予以解答、引导。
(三)迅速报告,准确指挥。接报现时发生的家庭暴力警情应视情向领导报告,并按工作规范,科学、灵活地运用指挥调度手段,合理调派警力和装备,实现准确指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四)认真记录,注意保密。对接报的家庭暴力警情,都要如实记录,如报警求助的相关内容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人员透露。
第五条 基层派出所在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处警指令或报警求助后,必须认真受理、及时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一)基层派出所在接到家庭暴力处警指令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采取有效的救助保护措施,有效制止和减少因家庭暴力而发生的恶性案件。
(二)家庭暴力警情的现场处置工作,应按《常州市公安局110处警现场取证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先期调查取证,及时制作当事人的笔录材料。对无法现场调解的家庭矛盾纠纷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按公调对接要求调解处理。
(三)对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害的一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处警民警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到常州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四)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六)对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害的一方需要庇护的,处警民警应告知受害人可以到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寻求庇护,由公安派出所或妇联组织安排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短期的庇护。庇护中心设在常州市救助站内。
(七)家庭暴力警情处警结束后,处警民警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移交给责任区民警,责任区民警必须在一个月内对当事人进行一次回访,了解掌握事态的进展情况。法院已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人报警的,处置结束后应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派出所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后12小时内,应指派社区民警与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告知民事裁定书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申请人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违反民事裁定书情形的,可以及时报警。谈话内容应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被申请人拒绝签名的,应记录在案。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监督执行。
第七条 本规范由常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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