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常义字〔2011〕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见义勇为人员
救治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公安(分)局、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各大医院,市公安局有关支队、机关处室:
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经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共同研究,决定为我市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抢救和治疗等方面的优惠和方便。为此,特制定《常州市见义勇为人员救治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金坛、溧阳市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市见义勇为办公室 沈祖良 86630090
二 〇 一 一 年九 月 十 五 日
主题词:见义勇为 优抚工作 通知 (共印90份)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顾问、副理事长、理事、名誉理事、监事会成员。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印发
承办人:黄宏范 核 稿:龚寅虎 审 稿:费中华
常州市见义勇为人员救治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氛围,激励人民群众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经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商定,在市各大医疗机构,为见义勇为人员开通抢救治疗绿色通道。
第二章 救治对象
第二条 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负伤需要救治的见义勇为人员;
第三条 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负伤需后续治疗的见义勇为人员;
第四条 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的配偶、父母。
第三章 紧急抢救
第五条 市公安110指挥中心接到见义勇为行为中负伤人员需要救治的求助后,应立即指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迅速出警并通知市120急救中心及相关医院,共同开展救治工作。
第六条 全市各大医疗机构,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中负伤需要救治人员,或经接处警民警现场证明为见义勇为行为,应立即启动救治“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优先抢救、优先治疗、优先检查、优先住院。
第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实行首诊负责制。各种救治处方、各种辅助检查申请单、住院证均予以优先处理,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或总值班负责人许可,实行先取药、先检查、免交住院押金,需补交的各类费用,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担保。
第八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人员应全力抢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诊疗。
第九条 对组织、指挥、救治、护理见义勇为人员成绩突出的医务工作者,依据《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奖励抚恤暂行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日常治疗
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后续治疗和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的配偶、父母的日常就医,凭《常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优待就医证》(以下简称《优待就医证》)在市各大医疗机构优先就诊。
第十一条 《优待就医证》经本人申请,填写《见义勇为优待就医证登记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各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后,由市卫生局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发放。
第十二条 在市各大医疗机构,设置《见义勇为人员救治绿色通道》标志,凭《优待就医证》可享受优先挂号、免挂号费(专家门诊除外)、优先检查、取药。
第十三条 《优待就医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旦发现,发证单位有权取消持证人的使用资格,收回《优待就医证》。因违法犯罪,受到劳动教养、刑事处罚以及治安拘留处理的人员,不予发证,已发证的予以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市各大医疗机构是指: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武进人民医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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