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教基〔2006〕24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学生命教育项目
实验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局属及有关学校:
根据《常州市中小学生命教育指导意见》和《关于申报常州市中小学生命教育项目学校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生命教育项目实验学校的管理,特制定《常州市中小学生命教育项目实验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中小学生命教育项目实验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生命教育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2日印发
附件:
常州市中小学生命教育项目实验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学校为:根据《关于申报常州市中小学生命教育项目实验学校的通知》(常教基〔2006〕12号),经过申报、审批后成为市级和辖市、区级中小学生命教育项目实验学校的学校。
第二条 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所在地区生命教育项目实验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二、组织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教育局成立常州市中小学生命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生命教育的管理、研究、指导、服务工作。各辖市、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以保证本地区生命教育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市教育局成立常州市生命教育研究会,基本任务是经常性开展生命教育调研活动,了解我市生命教育的现状和推进情况,组织各种研究和交流活动,开展学术研讨,积极推广生命教育研究成果;同时,广泛收集国际和国内生命教育研究的信息,为我市各类学校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 项目实验学校应建立校长(或分管校长)负责制,由校长(或分管校长)负责本校生命教育的实施。学校应发动学生成立生命教育社团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生命教育实践活动。
三、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生命教育项目实验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生命教育领导小组,并将生命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实施生命教育的工作思路、方案和措施。
2.申报学校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并在师资安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等方面适当向生命教育课程倾斜。
3.申报学校应具有较高的教育科研和课程开发水平,并积极主动地开展生命教育,探索其有效途径和科学方法,在一定范围内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
第七条 评审生命教育项目实验学校的程序:
1.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组织申报和初审,局属中小学直接报市教育局。通过初审的学校成为辖市、区级生命教育项目实验学校。
2.市教育局在辖市、区级项目实验学校的生命教育实施一年后,组织专家组对学校的生命教育进行评估,合格学校正式命名为“常州市生命教育项目实验学校”。
四、项目实验学校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项目实验学校在开展生命教育工作时,要确保做到“六定”,即“定岗、定位、定人、定课时、定制度、定方案”。
第九条 项目实验学校应广泛开展生命教育的校本教研、校本培训活动,大力提升教师实施生命教育的素质和能力,积极开发生命教育的校本课程,努力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生命教育体系。
第十条 项目实验学校在生命教育实施过程中,应保存好过程性资料,包括实施方案、教案、学生收集的资料、学生的活动体验、活动总结等,建立生命教育网站或资源库。
第十一条 项目实验学校在开展生命教育工作时,应紧密结合新课程改革、学科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工作,进一步提高实施生命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努力形成一批质量高、操作性强的实践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项目实验学校应积极参与“常州市中小学生命教育网”建设,及时上传相关信息,以实现生命教育资源共享。
五、管理与评价
第十三条 生命教育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实验学校共同管理。各辖市、区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生命教育研讨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对项目实验学校的生命教育情况实施过程性管理,通过不定期的调研活动,了解、指导各校的生命教育。市教育局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生命教育研讨活动,每学年组织一次生命教育展示活动。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定期组织生命教育专题评比,对在生命教育方面表现突出的学校和教师给予表彰。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常州市教育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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