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教〔2006〕15号
常教发〔2006〕20号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财政局、教育文体局:
为充分体现教育公平与社会公正,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常州市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教育经费 补助办法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王伟成市长、
居丽琴副市长。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常州市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弟学校
公用经费补助办法
一、补助范围:经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由社会力量举办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弟学校。民办进城务工子弟学校的确认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二、补助标准: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按照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常价费〔2005〕20号、常教计〔2005〕2号、常财综〔2005〕2号)的规定,按小学每生每年80元,初中每生每年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公用经费补助主要以教学仪器设备和校舍维修等形式进行。
三、审批程序:各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弟学校根据补助金额,提出教学仪器设备和校舍维修项目,经各辖区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批。对确定的补助经费和补助项目全部实施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
四、经费安排: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弟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按市定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解决50%。
五、资产管理:由补助经费购买的教学仪器设备,其产权属各区教育主管部门所有;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在取得教学仪器设备时,需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并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保养;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停办或迁出常州市所辖范围,其所借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应归还给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六、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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