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教人〔2008〕50号
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教育稳定,加强和规范直属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关于转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常人发〔2004〕54号)、《关于全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使用统一文书表式的通知》(常人发〔2004〕71号)等精神,我局特制定了《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同时各局属单位于10月30日前把本单位调解委员会名单报常州市教育局人事处备案。
附件:一、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统一文书表式
三、常州市教育局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主题词:教育 人事 调解 通知
抄送:市人事局。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