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医保局、各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类、三类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通知》规定做好收费数据库调整。根据《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常价医〔2018〕44号),一类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附件2执行。
(二)各辖市(区)医保、卫健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机构价格调整执行情况,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号)
2.
常州市一类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